“最近看到两个汽车项目,存在同一个问题:技术参数虽然设置了区间范围,但范围设置的很窄,看似合理,实则排斥了很多供应商的参与”,某汽车企业大客户负责人对此很困惑,不知道该如何解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这样设置技术参数范围可以吗?能够对此项目进行质疑吗?”
技术参数规定很“具体”
某单位采购一批警用巡逻车,对技术参数的要求特别“具体”,包括:车体尺寸长*宽*高㎜:≥4694*≥1835*≥1686;轴距(mm)≥2750;发动机:直列4缸涡轮增压;最大马力(PS)≥169,最大功率(KW)≥120;★10、档位数:≥7档;变速箱:自动双离合变速箱;★12、工信部综合油耗(L/百公里):≤6.6;★13、油箱容积(L):≥60;车轮规格:前≥225/65R/17/后≥225/65R/17等等。
汽车企业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这些技术参数明显带有倾向性。例如,对车身尺寸规定的如此具体;油箱容积必须大于60升。综合油耗也规定的特别详细,等于或少于6.6升;甚至车轮的尺寸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此“具体”的技术参数在正常的招标文件中是很少见的。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具体”技术参数中还设有“星号”款,招标文件规定: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得满分;标注★条款的,每有一条负偏离的,扣3分;标注非★条款的,每有一条负偏离的,扣1.5分,分值扣完为止。
汽车企业表示,这些星号款,对采购需求并无太大影响,但一旦低于要求,每一条就要扣3分,扣的分数还是很多的。
每项技术参数满足三家以上投标就可以吗
有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认为,“虽然技术参数规定的比较详实,但每项技术参数都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不是指定品牌。”
是否只要每项技术参数都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就是合理的?供应商就无法进行有效质疑了?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对此表示,类似情况在其他项目中偶尔也会出现,虽然每项技术参数都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但按评分方法和标准算下来,只有1家投标商满足所有技术参数,都是满分,其他投标的供应商或多或少有那么几项会扣分,这其实就是比较高明的暗定品牌。
业内专家认为,如此设置技术参数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供应商是可以进行质疑、投诉的。供应商最了解自己所属行业和企业,只要一看招标文件,凭技术参数就能看出是否暗定品牌。供应商可以罗列出每项符合参数的供应商共有几家,哪一家是最大受益者,把这些素材提供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是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此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要经得起“内审”
据了解,写出如此详尽的技术参数要求,必不是采购人之功,应是有供应商助力,并向采购人保证,“每项技术参数都有三家以上满足,并不是指定品牌”。
采购人按照此供应商“量身打造”的技术参数进行招标的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隐患。现在纪检监察部门经常会对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一旦纪检监察部门对此提出异议,采购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月1日即将实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再次明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采购人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重点审查中,“非歧视性审查”排在第一位,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等。
因此,即使技术参数不是采购人来写的,但责任都要采购人来承担。所以,采购人对技术参数的设置一定要谨慎,不能只听一家之言,要经得起“内审”。